電話行銷賣保單須經要保人同意
記者邱金蘭/即時報導【2014-03-30 /經濟日報】
金管會表示,保險公司透過電話行銷招攬保險須經要保人的同意,在招攬傳統型人壽保險前,應將保單條款內容提供要保人並給予不低於三天的審閱期,非經要保人確認完成審閱,不得訂定保險契約。
除此,電話行銷的過程與成交紀錄,均須全程錄音並備份存檔,要保人與保險公司間因電話行銷爭議或涉訟時,可要求保險公司提供錄音備份,且若因電話行銷過程溝通不良所造成的爭議,保險公司應作有利於要保人的解釋及處理。
金管會並表示,消費者若未在電話線上明確同意投保,或僅表示考慮、請保險公司寄送相關資料後再做決定等,事後卻收到保險公司寄發的保單,即使未在收到保單後10天內撤銷契約,仍可向保險公司主張該保險契約不成立。
金管會呼籲消費者若有因電話行銷保險引起的爭議,可依相關規定向保險公司申訴主張其權利,如未獲公平合理處理,可以再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,以確保自身權益。